灭火器充装规范标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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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充装规范标准合集

2024-03-26 07:21:33 半岛注册100

  灭火器作为一种很重要的防火装备,可以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对 火势进行制止和控制,非常大程度上减轻或阻止火势的扩散危害,从而挽救生 命财产。所以,国家对灭火器的质量发展要求很严格,关于它的标准也 是十分详尽的。

  一般来说,灭火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整 个灭火器产品系列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它行业标准的内 容均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作为其补充。

  国家标准包括: 1、灭火器的型号和规格、性能要求、使用说明书; 2、灭火器的结构。 3、灭火器的使用时间、使用次数等; 4、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5、灭火器的安全要求; 6、灭火器的试验要求; 7、灭火器的结构安全性要求; 8、灭火器的表面处理要求; 9、灭火器的环境保护要求。 行业标准包括: 1、用于保护家庭的灭火器标准; 2、用于工业场所的灭火器标准; 3、用于汽车安全的灭火器标准;

  4、用于船舶安全的灭火器标准; 5、用于密闭空间的灭火器标准; 6、用于飞机安全的灭火器标准; 7、用于钢铁企业的灭火器标准; 8、用于石油企业的灭火器标准。 以上就是有关于灭火器标准规范的大致内容。在接下来,我们将深 入到各个标准内部,逐一介绍详细的细节内容。 首先,我们的角度来看一下灭火器的型号和规格、性能要求、使用说明 书。灭火器的型号和规格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需要符合安全要求, 防止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器,潜在的危害火灾的扩大和恶化。灭火器的 性能要求也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流量、喷射高度、灭火效果等。 灭火器的使用说明书也必须清晰明确,能够让使用者了解到灭火器的 结构、性能,以及正确使用它的方法和要求。 接下来,我们的角度来看一下灭火器的使用

  1、所有灭火器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合格标志必须贴于灭火器上合理位置显 眼处,安装的地方必须明确。

  2、装设的灭火器的满水重量不大于 15 公斤、小于 30 公斤,应满足灭火安全要 求,不能采用分散量装。

  3、灭火器一定得安装在有效防护的位置,以便回收、维护,看清灭火器的指示及 状态,并在不使用期间不影响通过等。

  4、灭火器安装在显而易见的位置上,以便公众、使用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任何 放置障碍物或者被其他物体堵塞和扰乱灭火器的作用。

  1、根据灭火器的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抽检的目的,选择灭火器抽检样本,抽检合格 的灭火器应为 M4、M5 或 M6 等;

  2、抽检样本数量应按照抽检执行计划的要求做抽取,抽检的时间不宜超过抽 检监管期限;

  3、由专门抽检负责人依据抽检计划、灭火器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灭火器使用说 明书,对抽检样本做抽检;

  4、应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外壳、喉部印版贴不得被损坏,灭火器是否有明显的 运营痕迹,灭火器内压力是否足够;

  5、对灭火器的各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检验测试的内容,应严格按照《GB 2403-1994》《GB 2404-1994》标准做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抽检要求者,应记录原因并返回 船舶重新检测后方可使用;

  充装灭火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 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灭火器可以有明显效果地地发挥作 用。本文将围绕“充装灭火器要求标准”这一个话题,分步骤阐述相关 知识点。

  第一步:了解灭火器类型和应用限制范围 不一样的灭火器的应用限制范围是不同的。因此,在充装灭火器之 前,必须先明确你所使用的灭火器的类型和适合使用的范围,防止造成损失。 常见的灭火器类型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 第二步:仔细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和密封 在进行充装之前,必须首先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仔细检查,确保 外壳完好无损,并且所有的开关、阀门、压力表都处在良好的状态。 此外,灭火器的密封性也很重要,要仔细检查密封圈是否完整、运 转正常,以确保压力表的读数准确。 第三步:准备干净的操作台和工具 在充装灭火器之前,必须先熟悉操作台上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确 保它们都是干净的,并且各种工具和设备的精确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常见用于灭火器充装的工具和设备有灭火器充装枪、灭火器压力计、 灭火器温度计等。 第四步:采取正确的充装方法 在充装灭火器之前,一定要采取正确的充装方法,以确保充装效果 的质量和可靠性。首先,需要将灭火器倒置,把杆钩抬起,把压缩气 体放出,然后把水或粉剂倒出来。然后,需将火灾扑灭剂注入灭火器 中,并将压缩气体注入灭火器中,最后密封灭火器。 第五步:进行试压和标识 在充装灭火器之后,必须对其进行试压,以确保其工作正常。试 压时,要格外的注意压力表和计时器的读数,并适时排除试压中的异常 状况。最后,要对充装过的灭火器做标识,包括灭火器型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7 年 06 月 24 日 【实施日期】1997 年 09 月 01 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0 号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 单位做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666 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 年 12 月 20 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 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的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做验证灭火

  【颁布机关】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7 年 06 月 24 日 【实施日期】1997 年 09 月 01 日 【文件时效】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0 号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 单位做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666 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 年 12 月 20 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 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的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做验证灭火

  篇一: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 34 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一定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 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 要求 标准 5.3.2 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 5 年后进行第 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 2 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 5.4.3 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 12 年。 三、GA95-2007 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一定要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要求。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 务。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一定要逐个对灭火 1 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 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6.6.6 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 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 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篇二: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1. 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 维修技术 要求”“6.6 再充装”、 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 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篇一: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 34 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一定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 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 要求 标准 5.3.2 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 5 年后进行第 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 2 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 5.4.3 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 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 12 年。 三、GA95-2007 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一定要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要求。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 务。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一定要逐个对灭火 1 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 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6.6.6 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 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 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篇二: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1. 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 维修技术 要求”“6.6 再充装”、 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 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1. 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 GA95-2007)“6 维修技术

  手提式 (储气瓶式)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 (储气瓶式) 干粉灭火器 新灭火器出厂期满

  1. 充装前准备 1.1 检查泡沫灭火器是否经检验合格; 1.2 校正称重台称; 1.3 检查泡沫罐内泡沫是否与所需泡沫类型一致; 1.4 检查充装管路是否连接妥当。 2. 充装泡沫灭火剂操作规程 2.1 将充装接头与灭火器筒体连接好; 2.2 按灭火器规定泡沫充装量校正量筒; 2.3 达到充装量时,关闭泡沫充装阀门; 2.4 如是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应按水溶剂充装量向灭火器内加入定量的水。 3. 充装驱动氮气操作规程 3.1 充气前,检查泡沫灭火剂和水溶剂充装量是不是满足要求; 3.2 安装灭火器瓶头阀; 3.3 连接好氮气充装接头,打开灭火器瓶头阀; 3.4 打开氮气气源瓶瓶头阀,按规定的充装压力调定减压器阀; 3.5 打开氮气充装阀,充装到规定压力时,关闭灭火器瓶头阀; 3.6 待充装管路内氮气泄完后,拆下充装接头。 4. 充装后的检查 4.1 检查灭火剂和氮气充装量; 4.2 检查是不是漏气; 4.3 装回灭火器所有附件; 4.4 将充装好的灭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并做好记录。